申请人:小小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46596号“甜甜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092793号“甜甜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21684503号“甜甜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99004号“甜甜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处于待定状态,申请人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甜甜圈”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甜甜圈”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在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