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到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77863号“住店打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97824号“打尖住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件、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部分服务已被商标局撤销,其在相关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车辆租赁、快递(信件或商品)、运输、船只出租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住店打尖”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打尖住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