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西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1988号“纺宫鸭ONLY 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047534号“就做鸭 ONLY DUCK”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565176号、第16136890号图形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