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TO SANTACROCE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6553号“mini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386515号“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网站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组件复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英文文字,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且申请商标未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