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44009号“楚天高速CHUTIAN EXPRESS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1304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