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38507号“供销贷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供销贷栈 26238507

阅读:179563 2018-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禾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38507号“供销贷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经使用推广已享有一定知名度,产生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1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

  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禾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38507号“供销贷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经使用推广已享有一定知名度,产生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1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宣传情况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供销货栈”,结合其指定使用的第29类、第31类全部商品、第35类全部服务考虑,在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将其识别为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途径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或行业相关的贸易场所名称,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性,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1类、第35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238507号“供销贷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供销贷栈 262385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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