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仙迪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346375号“果本goob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778897号“GOOBON”商标、第11660772号图形商标、第14086203号图形商标、第10578798号图形商标、第19560158号“Goodb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图设计、呼叫、整体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独立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3、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去污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gooben”与引证商标一“GOOBON”、引证商标五“Goodben”字母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