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斯博士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865492号“冒牌儿圣诞老人鬼机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2、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作为商标及图书作品名称长期使用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整体并无不良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百度百科关于苏斯博士的介绍及有关作品打印件;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判决。
我委认为,圣诞老人在西方文化中是家喻户晓的传说人物,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冒牌”,含有负面影响。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