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9528号“医师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特殊含义和商标应有的区分性,经过广泛推广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医师帮”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医师有关,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委据此向申请人发送了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发表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由汉字“医师帮”构成,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医师有关,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