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联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曼夫信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15397号“引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证据可知,申请人的经营项目中已不包含商标代理服务,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