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07034号“时尚.奥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34564号“莱奥LAI 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13897号“奥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时尚.奥莱”与引证商标二“奥莱城”相比较,均含有“奥莱”文字,含义亦存在密切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