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砀山亮方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1849号“桃生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37220号“桃生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图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核准其注册,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桃生源”与引证商标“桃生源”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新鲜蔬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i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