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015400号“好药师www.ehaoy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47729号“好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10867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11078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01036号“好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74839号“好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发票、门店照片、宣传图片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好药师”与引证商标一、五、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认读标识“好药师”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