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9842号图形(立体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蕴含的卡通狮子造型是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原创美术作品,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的卡通狮子造型,该图形使用在游戏机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识。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