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盛和塾精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93660号“西湖问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410926号“西湖問道”商标、第23185520号“西湖問道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3月13日。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西湖问稻”与引证商标一“西湖問道”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西湖問道”均为臆造词,均无一般消费者认知的确切含义,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面粉;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