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云山(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44565号“醫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09115号“一济堂”商标、第9985320号“济医堂JIYITANG”商标、第15292676号“劉氏醫濟堂 LIU SHI YI JI T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体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醫濟堂”与引证商标一“一济堂”、引证商标二“济医堂”及引证商标三“劉氏醫濟堂”的文字部分均为臆造词,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药草;营养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食用王浆(非医用);医用糖果”等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