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09998号“考拉之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考拉之选 26209998

阅读:143297 2018-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09998号“考拉之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022152号“考拉之屋”商标、第17125578号“考拉之家”商标、第12379999号“考拉之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

  申请人: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09998号“考拉之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022152号“考拉之屋”商标、第17125578号“考拉之家”商标、第12379999号“考拉之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第21734031号“考拉严选”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已被不予核准注册,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易公司的介绍;排名的报告和新闻报道等(光盘)。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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