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188413号“隆德森Longde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隆德森Longdesen 25188413

阅读:34159 2018-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隆德森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88413号“隆德森Longde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申请人:北京隆德森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88413号“隆德森Longde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为“隆德森”,与申请人公司名称一致,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有一定的显著性,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外国地名的含义。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188413号“隆德森Longde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隆德森Longdesen 251884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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