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28203号“云逸舞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82514号“芸逸yun 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有其他与本案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品吊牌;包装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云逸”与引证商标中文“芸逸”在呼叫相同、文字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