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26021号“CARC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417111号“CARTELL”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