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爆笑江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67914号“陈翔六点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9196175号“陈翔六点半”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已被决定不予注册,现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