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03464号“小平牛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一个整体,其中“小平”并非全国人民所熟悉的国家领导人,不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小平牛肉”构成,其中“小平”二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