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益天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典名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97289号“乐胡麻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870019号“胡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乐胡麻将”与引证商标汉字组合“胡乐”(由于中国汉字有从右向左认读的习惯,引证商标也可被认读为“乐胡”)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