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夏教联(北京)国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09475号“拉丁中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申请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幼儿园”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