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太书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98698号“众悦渔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19833号“众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91606号“众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94817号“众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的独特设计理念,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所含的“渔霸”通常指在水产品交易市场上欺行霸市的行为的人和事,申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