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32262号“易平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43709号“易医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17134号“易检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数据流传输;电视播放;电话通讯”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