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众智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7410号“享吃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127605号“享吃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4月12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0740号决定,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