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易武鸿庆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56552号“易武鸿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264105号“易武鸿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59294号“易武鸿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取得的荣誉、申请人行业排名及销售与纳税情况证明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武鸿庆”与引证商标一、二“易武鸿庆”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包等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