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玉英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22610号“古艾斯 Gs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063787号“古艾思”商标、第7094645号“古艾思 GUAISI”商标、第8936445号“SIA”商标、第18906782号“SIA”商标、第20211108号“SIA MILAN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77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我委于2017年12月8日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我委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六经商标局于2018年4月9日做出的2018撤W01017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古艾斯”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古艾思”、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古艾思”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