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勤金
委托代理人:重庆巨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0137号“YORK TIGERS HUANGJIN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217367号“PLEIK PHOLPPE及图”商标、第17173947号图形商标、第5429020号“CHARLOTTE BOBCATS及图”商标、第3393920号“虎翼 TIGER WINGS及图”商标、第8285686号“约克 YORK”商标、第230159号“TIGER”商标、第4698606号“Onitsuka Tiger及图”商标、第12545501号“TIGER OF SWEDE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47189号“Onitsuka Tiger及图”商标、第19326814号“ZHIXI TIGER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显著部分“TIGERS”与引证商标六英文“TIGER”、引证商标七、九显著部分“Tiger”、引证商标八显著部分“TIGER”、引证商标十显著部分“TIGERS”在呼叫、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箱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旅行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引证商标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床单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