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育钦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44551号“至尊保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31839号“至尊马 Zhi zun 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45981号“至尊保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09977号“至尊保罗 ZHIZUNBAOL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至尊保马”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至尊马”、引证商标二文字“至尊保罗”、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至尊保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