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茂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80337号“健肤康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二、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说明书及微信公众号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健肤康粉”组成,指定使用在皮肤病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