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00024号“Let's Relax THE ORIGINAL SINCE 199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et's Relax THE ORIGINAL SINCE 1998 23700024

阅读:27412 2018-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暹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700024号“Let's Relax THE ORIGINAL SINCE 199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进行推广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

  申请人:暹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700024号“Let's Relax THE ORIGINAL SINCE 199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进行推广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泰国注册证;2、获奖情况;3、书籍杂志报道;4、作品登记证书;5、门店信息;6、泰国旅游局推荐函。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英文“Let's Relax”组成,该英文可译为“让我们放松”,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700024号“Let's Relax THE ORIGINAL SINCE 199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et's Relax THE ORIGINAL SINCE 1998 237000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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