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林销魂哥建水烧烤店
委托代理人:云南名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34194号“销魂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被广泛应用于销售单、产品展示及广告宣传,和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宣传海报等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销魂”,其整体格调不高,指定使用在茶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禁用条款,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