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奥松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99651号“奥松编程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545548号“松奥SO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获奖证书、产品照片、宣传单页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松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