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安县小岞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小岞镇社会保障中心、小岞镇环境保护工作站)
委托代理人:泉州泉港红运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32890号“大美小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552218号“大美小丽”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