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76390号“有爱校园文化创意 UNIVERSITY IDENTITY 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爱校园文化创意 UNIVERSITY IDENTITY UI及图 25276390

阅读:180905 2018-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外国语大学 申请人因第25276390号“有爱校园文化创意 UNIVERSITY IDENTITY 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23838号“有爱及图”商标、第6816630号“爱的梦 HAVE LOV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

  申请人:北京外国语大学

  

  申请人因第25276390号“有爱校园文化创意 UNIVERSITY IDENTITY 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23838号“有爱及图”商标、第6816630号“爱的梦 HAVE LOV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读音、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且引证商标一并非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有爱校园文化创意”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有爱”,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276390号“有爱校园文化创意 UNIVERSITY IDENTITY 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爱校园文化创意 UNIVERSITY IDENTITY UI及图 252763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7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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