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兰琼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08日对第10343801号“龙抄手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2745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