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齐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22588号“云海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98394号“云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营业执照;公司介绍;企业年审报告;税务缴纳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协议合同;网络平台情况;申请人办公环境图;宣传单及户外广告贴。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海游戏”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云海”,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