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天地红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120895号“天地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970778号“天地红TIANDIHONG”商标、第12254213号“天地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均已被提出商标撤三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及申请人官网和备案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均为“天地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鲜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