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32530号“天使之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第6528019号“天使之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主体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在先判决;关于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均为“天使之恋”,二者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主体已经注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