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茶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68280号“无忧茶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48176号“无忧”商标、第7080537号“无忧”商标、第6995014号“无忧”商标、第7932170号“无忧”商标、第6994573号“无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茶疗”,使用在指定的“蜂蜜”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它们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茶饮料、咖啡、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天然增甜剂、豆浆、咖啡、医用营养食物、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