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新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5176号“FAL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493号决定,于2018年2月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复审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作出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未经质证,真实性和证明力不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申请人通过市场和网络调查,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支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被正当使用的有效证据。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发票。
我委将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1995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集装箱配件商品上,现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27年4月27日。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上港物流(厦门)有限公司、厦门汉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集物流运输(中国)有限公司、得乐食品饮品配料(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销售复审商标品牌的钢丝封条、安全门闩、高保钢丝封条商品,并有相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前述证据中所涉及钢丝封条、安全门闩、高保钢丝封条商品均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集装箱配件商品。综上,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集装箱配件商品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