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亚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67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二、申请人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标识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它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为男女性别符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银行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鉴于商标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