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周县锦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酝酒文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48943号“增福相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含义为:增添福气的丈夫,或者是为丈夫增添福气,不会与文财神形成对应关系,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且,申请人已对该商标进行使用及宣传。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增福相公”,“增福相公”又称“文财神”,是中国民间信仰的一位财神。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