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前郭县食为天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5281号“粳稼好 JINGJIA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69399号“塔香及图”商标、第16745809号“得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与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相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惠权益微信网络平台信息;申请人投资协议;申请人销售协议及发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