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妈妈商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71396号“e城e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156304号“城品”商标、第3390427号“誠品”商标、第3871554号“诚品”商标、第18969267号“城之品”商标、第20369372号“珹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e城e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城品”、引证商标二文字“誠品”、引证商标三文字“诚品”、引证商标四文字“城之品”、引证商标五文字“珹品”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产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