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71807号“大众酒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众酒库 25571807

阅读:90038 2018-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确山县鹏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71807号“大众酒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151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5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514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申请人:确山县鹏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71807号“大众酒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151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5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514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51479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77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大众”,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571807号“大众酒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众酒库 255718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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