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477476号“星广互动 StarA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广互动 StarADs及图 26477476

阅读:129871 2018-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星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77476号“星广互动 StarA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20270号商标、第7028481号商标、第7591922号商标、第6157913号商标、第12155848号商标、第1…

  申请人:深圳市星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77476号“星广互动 StarA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20270号商标、第7028481号商标、第7591922号商标、第6157913号商标、第12155848号商标、第15586435号商标、第5759775号商标、第61669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九)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092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477476号“星广互动 StarA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广互动 StarADs及图 2647747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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