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星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68843号“星广互动 StarA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20647号商标、第2019237号商标、第11625775号商标、第12156340号商标、第11760002号商标、第166192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791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